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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欲探索公益诉讼面临“保水解渴”
(2010-4-16)
   一场始料不及的百年大旱,暴露了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种种问题。当前,水污染事件数量日益增多、频率逐渐加快、影响愈加严重。

    保护水资源,关乎民生,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和提案。

    记者了解到,目前法院受理的水资源民事案件大多属于个人因水污染而遭受损失的案件,而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水污染事故因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游离于民事诉讼之外。

    "这反映我国亟待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诉讼制度,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公益诉讼面临程序瓶颈

    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而许多水资源污染没有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而不能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渠道。

    "水资源污染往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及不特定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除给予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外,通过公益诉讼消除危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加大水资源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刘贵祥说,赋予公民、机关、社会团体等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公益诉讼的诉权,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维护水资源环境。

    公益诉讼,一方面使公共利益遭受的损失得以弥补,危害得以消除,原水资源状态得以恢复;另一方面,还可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得不偿失。因此,对于逐利心态驱使下铤而走险的违法者而言更具有针对性、有效性。

    然而,我国目前尚无公益诉讼的相应法律制度,有关方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均存在程序性障碍。"虽然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两起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程序法依据不足。"刘贵祥认为。

    与此同时,污染损害鉴定等配套机制不健全,举证难的问题严重影响当事人行诉。

    刘贵祥告诉记者,由于水污染经常面临技术性问题,如污染源的属性、损害发生及其程度、致病机理、环境资源的价值和可恢复性等,需要由专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予以确定,而且因水的流动性强,当事人如果不及时申请鉴定、保全证据,事后往往难以举证。

    "我国目前相当缺乏适格的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机构和相应的损害评估鉴定规范,当事人调查取证和举证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即使水污染的直接受害人往往也不愿意或者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正探讨海事法院管辖可行性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调配水资源、调处水资源纠纷,行政机制具有明显的优势,长期以来,人们比较偏重于行政调处。

    随着社会法治观念的加强,司法开始崭露头角,与科技、行政、经济等手段一道成为水资源综合治理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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